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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1 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核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在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进行。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核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
  (4)指导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行动;
  (5)审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行动采取的干预措施;
  (6)审定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汇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7)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图 1 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略)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核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国际司、宣教司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常设组和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副主任。
  常设组由核安全司综合处、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急室相关人员组成,核安全司综合处处长任组长,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急室主管应急的主任任副组长。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合作处、宣教司新闻处以及核安全司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处、核设备处、放废处的相关人员组成,秘书组组长由核安全司内核事故所在核设施归口负责项目处处长担任。
  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指挥室。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国环保系统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在核事故应急期间,传达和贯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核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4)组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进行审评和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5)定期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负责编写向国务院提交的报告;
  (7)负责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2.3.3 常设组职责
  (1)组织落实总局核事故应急准备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起草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3)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的技术工作;对营运单位实施的应急行动进行跟踪、评价、监督;
  (4)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系统内部与外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
  2.3.4 秘书组职责
  (1)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与核事故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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