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环办〔2007〕17号)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
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之一,为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确保在核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事故状态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地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应急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承担的任务是:
(1) 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应急响应时,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工作,按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安排,牵头组织力量对辐射环境监测进行支援;必要时,直接负责组织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3) 审批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检查、监督其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决策和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实施监督,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估意见;
(4) 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况下可能发生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适用范围:
(1)核动力厂;
(2)民用研究性核反应堆;
(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5)易裂变核材料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其它核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2.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核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