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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手性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至少采用一种动物,推荐用大鼠。妊娠动物数应满足数据分析的需要,通常大鼠不少于20只/组(注释9)。
  2.3.3 给药期
  雌性动物给药期应从胚胎硬腭闭合至哺乳结束(即上述生命周期中的C阶段至E阶段),通常,大鼠为妊娠第15天至离乳(出生后第21天)。
  该段试验并不完全包括由离乳期至青春期阶段给药,也不研究育龄期缩短的可能性。为了检测可能用于婴幼儿和儿童期药物的不良影响,应考虑具体情况,选择特定年龄段子代直接给药,进行相关试验研究。
  2.3.4 动物处理
  雌性动物分娩并饲养其子代至离乳,每窝选择雌、雄子代各1只,饲养至成年,然后进行交配检测其生殖能力。
  2.3.5 观察指标
  试验期间(母体动物):
  - 体征和死亡情况,至少1次/天
  - 体重及体重变化,分娩前至少2次/周(注释12)
  - 摄食量,分娩前至少1次/周
  - 其他毒理研究中已证明有意义的指标
  - 妊娠期
  - 分娩
  终末检查(用于母体,可行时也用于子代):
  - 剖检所有成年动物
  - 保存肉眼观察出现异常的器官,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同时保留足够的对照组动物相应器官以便比较
  - 着床(注释12)
  - 畸形
  - 出生时存活的子代
  - 出生时死亡的子代
  - 子代出生时体重
  - 离乳前后的存活率和生长/体重,性成熟程度和生育力,应说明是否进行了窝仔动物剔除
  - 体格发育(注释14)
  - 感觉功能和反射(注释14)
  - 行为(注释14)
  3、其他试验方案
  可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及临床用药等特点,综合考虑其他试验方案,以全面、合理地反映受试物的生殖毒性特点(注释6)。以下为可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案的两个例子。此外,能全面、合理地反映受试物生殖毒性特点的试验方案也是可以接受的。
  3.1 单一(全程)试验设计(啮齿类动物)
  如果将生育力和围产期试验连贯在一起全程给药,则可对生殖过程从A到F各阶段的情况进行评价。假如该试验中包括了对胎仔的检查,且在足够高的给药剂量下得出了明确的阴性结果,可不再进行进一步的啮齿类动物生殖毒性试验。
  胎仔结构异常检查也可在附加的一项(或多项)胚胎-胎仔发育试验中进行,而成为两段试验。
  此外,还应进行第二种动物胚胎-胎仔发育影响试验。推荐采用家兔。
  3.2 两段试验设计(啮齿类动物)
  如果其中包括对胎仔的检查,最简单的两段试验设计为生育力试验和围产期试验。目前研究认为,如果受试物在动物中的暴露量达到人体暴露量以上的足够范围时,围产期试验中并未发现其对产前发育有影响,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再进行胎仔检查也不能显著改变其危险性评价的结果。
  生育力试验中雌性动物给药期可持续至胚胎硬腭闭合,并参照胚胎-胎仔发育试验中的方法对胎仔进行检查。这种与围产期试验联合考虑的两段试验设计,可进行“常用的试验方案”中要求的所有检查。
  此外,还应进行第二种动物胚胎-胎仔发育影响试验。推荐采用家兔。
  (三)毒代动力学
  本指导原则中的毒代动力学,系指结合生殖毒性试验进行的考察药物系统暴露的代谢动力学研究。毒代动力学可以描述实验动物的系统暴露与暴露剂量、暴露时间和毒理学结果之间的关系。本指导原则中毒代动力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生殖毒性试验的结果,并利于不同的毒理学试验结果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比较,为临床用药的风险评估提供参考。
  毒代动力学试验应选择合适的时间点采样测定,从而获得药时曲线下面积(AUC)、峰浓度(Cmax)、达峰时间(Tmax)等参数。某些药物应结合药物血浆蛋白结合率来评价系统暴露量。毒代动力学数据可以来自生殖毒性试验的全部动物,也可以来自部分动物。毒代动力学数据应包括胎仔/幼仔数据,以评价药物和/或代谢产物能否通过胎盘屏障、能否通过乳汁分泌。此部分动物可以包括低、中、高剂量组的动物,以便估算高剂量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动力学过程是否属非线性动力学过程。
  建议创新性药物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四、结果分析与评价
  动物生殖毒性试验的最终目的在于预测人体可能出现的生殖、发育相关的毒性反应。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是试验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一)统计分析
  选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应说明所选用统计学方法的合理性。
  “显著性”检验可帮助分析试验结果。结果解释本身必须以生物学的合理性为依据。仅仅因为没有“统计学意义”而认为与对照组结果的差别并非生物学因素所致的推论可能是错误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认为有“统计学意义”的差别一定与生物性因素有关也可能是错误的。特别是对那些呈偏态分布的低发生率的异常表现(例如,胚胎死亡、畸胎),相关各变量的可信区间可提示可能的作用大小。应用统计学程序时,应考虑组间比较所采用的指标单位:通常用窝而不是胎仔个体为单位,若亲代两种性别动物均给药,则用交配对(也即两代试验研究中亲代的配对)为单位。
  (二)数据报告
  建议将试验数据制成表格,以说明每只动物的试验结果。试验组总体数据的表达形式从生物学角度看是合理的(即避免不真实的精确度),并反映变量的分布情况。各试验数据(如体重、摄食量、每窝的相应数据)制成的附录或表格应尽可能简明,用绝对值而不是计算值来表示各数据;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对低发生率的观察结果(如体征、尸解发现、畸形等)制表时,建议将阳性的几个试验数据一同列表。尤其是针对结构改变(胎仔畸形)的数据,应该在表格中清楚地标明出现异常胎仔的窝号和各窝受影响的胎仔(号),并写明受影响各胎仔被观察到的全部改变。如果必要,可根据异常改变的类型从原始表中总结出其他派生的表格。
  (三)结果分析
  通常情况下,应对受试物在动物中表现出来的生殖和发育两方面的毒性进行分析评价。如果出现阳性的生殖毒性或发育毒性结果,应评估人体中出现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风险的可能性,这些阳性的毒性结果可能是在生殖毒性或一般毒性试验中出现的,也可能是在人体研究中出现的。以下为常规需要分析评价的毒性:
  1、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为可能影响F0代生殖能力的结构和功能性改变,包括对生育力、分娩和哺乳的毒性影响等。
  生育力 与给药相关的雄性生殖毒性可表现为生殖器官的退变或坏死、精子计数减少、精子活力或形态学改变、交配行为异常、不能交配、内分泌功能改变或总体生育力降低。与给药相关的雌性生殖毒性可表现为生殖器官损伤、配子成熟和释放相关的内分泌调节改变、交配行为异常、不能交配或总体生育力降低。
  分娩 对动物产程和分娩的影响可表现为分娩起始和持续时间的改变。分娩持续时间通常报告为平均每胎耗时,或总分娩时间。
  哺乳 哺乳期给药后,可能对幼仔产生暴露,也可能改变母鼠的哺乳过程(乳汁质量和数量)或改变母鼠的哺乳行为。
  2、发育毒性
  发育毒性为对F1代的毒性影响,包括死亡、畸形(结构异常)、生长异常和功能性毒性等。
  死亡 由于发育毒性导致的死亡可能发生于自妊娠早期到离乳后的任何时间(“胚胎-胎仔死亡”仅是发育毒性所致死亡的一种)中。阳性结果可能表现为着床前或着床后丢失、早期或晚期吸收、流产、死产、新生仔死亡或离乳后死亡。
  畸形 即通常所指的结构异常,表现为子代骨骼或软组织畸形或变异。
  生长异常 通常表现为生长迟滞,有时生长过快或早熟也被认为是生长异常。评估生长速率的最常用指标为体重,同时也可测定顶臀长、肛门与生殖器间距离等。
  功能性毒性  包括任何正常生理或生化功能的持续改变,但通常仅测定神经行为和生殖功能。常规测定指标包括自主活动、学习记忆、反射、性成熟时间、交配行为和生育力。
  3、其他
  很多情况下,亲代和子代所表现出来的生殖毒性可能是母体毒性所继发的。应结合相关毒性研究结果,如长期毒性研究等,判断表现出来的生殖毒性是否为母体毒性的继发结果。
  (四)综合评价
  生殖毒性研究是药物安全性评价与药物整体开发进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生殖毒性研究不能与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割裂,试验结果应力求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结果互为印证、说明和补充。
  在对生殖毒性试验结果进行评价时,应结合以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1)受试物的药学特点;(2)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的结果,特别是长期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结果;(3)临床研究受试者人群特征以及已取得的临床研究的结果。中药、天然药物还应结合处方组成特点、方中药味毒性情况、临床应用背景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试验结果的评价最终应落实到临床研究受试者范围限定、风险效益评估以及必要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应用上。
  五、生殖毒性研究的阶段性
  1、化学药物
  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特点,特别是临床研究受试人群的特点,可分阶段提供生殖毒性研究资料支持不同阶段的临床研究。通常情况下,应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提供完整的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资料,围产期毒性试验资料可在上市申请时提供。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需要提前提供相关生殖毒性研究资料,例如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促精子生成药以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适当延迟提交相关生殖毒性研究资料的时间,例如用于晚期恶性肿瘤或艾滋病的药物等。上述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的生殖毒性试验内容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注释15)
  2、中药及天然药物
  新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可参考化学药物要求分阶段提供生殖毒性研究资料支持不同阶段的临床研究。
  对于其他需进行生殖毒性研究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药物),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这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生殖毒性试验内容及进行的时间。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适当延迟提交相关生殖毒性研究资料的时间,例如用于晚期恶性肿瘤或艾滋病的治疗药物等。
  六、参考文献
  1、生殖毒性试验。见:新药(西药)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汇编(药学、药理学、毒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局,1993:216-217
  2、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见:周宗灿主编,毒理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0: 12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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