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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做好2007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有组织、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是国务院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认定,是规范价格评估行业管理、保证价格评估质量、提高价格评估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双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受理申请。各地要严格把好申请材料受理关。上报的申请材料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手册》和《申报材料式样》)。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不得上报。
  三、规范审核。对已经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执(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执业并申请认定,不得在不同执业单位重复申请。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机构在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该机构从业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该机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同时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若从业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符合认定条件,该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不予受理。
  四、如期上报。2007年“双认定”行政许可初审材料集中上报时间为两次,分别为3月20日至3月30日和8月20日至8月30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工作实际,依据上报时间,确定本地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对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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