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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及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及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4号)


各证券公司、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审计及社会监督,现就证券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和信息披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及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接轨及相关报告的编报工作。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资产状况,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财务基础。

  二、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审计监管的有关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2006年年报审计工作。充分、如实地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整改、重组完成情况及净资本计算、公司内部控制、运营管理、IT系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理财产品等相关审计支持性材料,并不得限制审计范围。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向我会机构部、风险办、会计部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送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内部控制等专项审核报告,并及时向股东单位和公司董事会成员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年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责任。

  四、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计,并报送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各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5月底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和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已上市证券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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