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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一项原材料采购自关联公司,其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称该原料的采购价格足以涵盖关联公司生产所需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并未提供关联公司生产该原料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核实,有理由相信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体现正常的市场情况,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经发放补充问卷,公司仍没有提供印度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超过了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低于成本销售的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的客户基本是贸易商,而印度国内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但是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公平比较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予接受。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审查,本案中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与Andhra Organics Limited 两家公司间存在控股关系,并且两家公司董事之间普遍存在着交叉任职的情况。鉴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达到了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及价格的程度,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暂决定将两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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