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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21日收到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2日就收到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2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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