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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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