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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19、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20、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

  21、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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