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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7、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审理乱收费、乱摊派、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8、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9、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妥善协调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的公民给予救济和补偿,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0、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加大涉及资源、环境方面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

  11、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审慎处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积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提高债权清偿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安全。严格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保证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的有效衔接;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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