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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海波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海波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7〕16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06〕1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张海波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张绍阳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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