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
利用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资金进口货物的税收不再按
(84)署税字第357号文件办理的通知
(1989年7月15日 (89)署税字第50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海关总署、财政部曾以(84)署税字第357号通知规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所订购进口的货物和公司租赁进口的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关于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货物给予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范围,也可给予同样优惠;同时延伸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外资订购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进口税收方面,也可按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优惠规定办理。
从近几年执行情况看,对地方信托投资公司这部分外汇资金扩大了税收优惠,即减少了财政收入,也不利于从宏观上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管理,因此,现经研究决定: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进口税收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不再按(84)署税字第357号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