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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
 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2月24日 (89)国税外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工商统一税问题,我局曾以(88)财税外字第08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作了规定。现一些省、市提出,该通知第三点“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可退还企业在收购环节已交纳的工商统一税,由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交纳产品税……”及第四点“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已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口,可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中,没有明确退税的退库级次,要求比照“内资”企业的现行做法,全部由中央级收入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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