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建立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通知


  该系统信息来源:一是企业填报的信用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附件1)、企业资信信息(附件2)、企业良好信用记录(附件3)、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附件4)、企业产品信用信息(附件5);二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以及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搜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包括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信用信息等。信息报送单位通过http://www.mofcom.gov.cn登录“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在此基础上,生成公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主要包括:发布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信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相应的企业信用基本信息;发布采信的中介机构的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面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基本信用信息查询。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高质量运行

  (一)认真抓好试点。2004年7-12月,选择北京、上海、大连、青岛、杭州、福州、广州、南京、合肥、成都等10城市从事肉、菜、酒加工、批发、零售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分别建立商务部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具体试点企业个数,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5年1月-2006年12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积极推动其他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7年1-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从事肉、菜、酒加工、批发、零售的限额(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企业。试点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未被商务部列为试点的地区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二)抓紧建设地方平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当地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面向所辖地区开展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实施所辖地区企业报送信用信息的审核,为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支持。特别是要加强食品安全定点检测机构建设,以其日常抽检数据基础,建立专项抽检信用档案。

  (三)及时、完整、真实地报送信用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结合HACCP、GMP和ISO9000等认证体系建设,加强自律,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自身价值出发,切实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完整、真实地报送信用信息。对不能按要求报送信用信息的,一旦发现,将作为该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加强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公安、农业、卫生、海关、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取得有关信用数据,做到互相支持、资源互补、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与有关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五)建立长效机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涉及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的诸多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行政。食品加工流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消费者等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