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商合发[2003]262号 2003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应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澳门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在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负责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总体政策指导和协调;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负责联系并协助内地主管部门管理输澳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澳注册设立的职业介绍所,并指导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并监督辖区内经营公司依法经营,协调、处理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五条 协会是经商务部批准依法在澳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由经批准开展输澳劳务业务的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组成。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中联办的指导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负责做好内地输澳劳务人员在澳门的内部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经营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在澳门特区注册设立职业介绍所,配备劳务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向博彩等经营场所输送内地劳务人员。

第二章 经营公司及其职业介绍所核定

  第七条 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征求中联办的意见后,核定内地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名单。未经核定的公司不得开展对澳门特区劳务合作业务。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审批经营公司在澳设立职业介绍所,核定职业介绍所劳务管理人员编制,并根据经营公司业务情况,对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的劳务管理人员编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