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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署加发[2004]18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同时解决长期以来无法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积案,海关总署、商务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份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核销手册处理意见的请示》(署加发[2004]412号),现已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据此,海关总署与商务部拟定了2004年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认真落实该《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处理意见已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各海关与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告》精神,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逾期未销手册清理工作。
  二、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各海关要由主管关长负责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应根据《公告》规定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操作办法,并通过各种途径周知相关企业该《公告》的有关要求。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认真、准确、及时、全面执行好国务院批准的清理工作。
  四、对属于破产、解散、倒闭以及“三无”企业,难以查找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得证明材料的,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查询相关证明材料。对工商、法院等部门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海关、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勘察,共同签署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凭以办理手册核销。
  五、对企业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按要求清理本单位逾期手册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暂不予审批。
  六、逾期手册商品如需转内销并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内销进口许证件,商务部门按现行规定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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