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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一)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阶段的试验资料。
  (二)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三)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非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阶段的试验资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七条 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经售,销售地区不限。
  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按照习惯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食品中配制的非定型包装食品,且已沿用30年以上的,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本地加工销售,但不得使用药膳名称。
  上述食品被批准后,不准增加药物品种、用量、不准扩大添加的食品品种范围。

  第八条 药膳餐厅必须经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发给药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膳餐厅用于配制药膳的中药品种(除《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规定的品种以外)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药膳配方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药膳餐厅的食品卫生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第九条 特殊营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前必须提出配方及其根据、实验研究资料(可引用其他研究者的结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特殊营养食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和标签上使用表示其营养特点的名称,说明主要成份及其含量,使用注意事项、出厂日期、保存期等。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条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宣传疗效或保健作用。禁止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广告上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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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10805
2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19880311
3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加药食品监督管理的几点意见 19900703
4 卫生部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19960529
5 卫生部关于公布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的通知 19880406
6 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1103
裁判文书
标号标题日期
1 熊祖进诉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20051208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19890829
2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19990505
3 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20001225
4 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90121
5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31212
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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