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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 外经贸资字[2001]104号)


哈尔滨、长春、武汉、重庆、芜湖、乌乌鲁木齐、合肥、郑州、西安、成都、昆明、长沙、贵阳、南昌、石河子、西宁、呼和浩特、南宁、银川、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改善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中央财政决定从2001年—2010年,对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财政部经商我部,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办法》的要求,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准确、及时地做好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各区填报的项目情况表(见《办法》附表一)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外经贸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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