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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一)重点考核总局与各省政府签订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其他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国家环保专项规划要求考核完成情况。

  (二)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各项目单位采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具体措施、工程及其定量效果等。

  四、*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进行考核。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一)“城考”城市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6〕196号)文件执行。未按照此要求进行的满意率调查结果不计分。

  (二)模范城市增加考核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方法调查和现场验收时调查,两项调查均要达到85%以上才合格。

  六、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一)绿色学校可是国家级、省级或市级。

  (二)使用市统一的环境教育教材。

  七、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无

参考指标

  参考指标也纳入考核。

  一、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一)所列创建活动不一定全部均有,但创建创成数量必须三年逐年增加。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创建活动均可。

  二、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已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计管理》确定。

其他

  一、“城考”和“创模”每一项考核指标代表一方面的工作,并且一些指标之间具有相关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围绕指标代表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前面开展工作,禁忌唯指标而指标,甚至在数据上弄虚作假。与每项考核指标有关的国家相关规定文件目录索引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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