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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该项指标名称改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操作解释与“十五”“城考”指标解释一致,计分方法、公式、权重仍按“十五”“城考”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执行。

  (二)模范城市考核要求提高到80%。

  (三)模范城市仍考核“缺水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20%”,缺水城市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界定的城市。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到位,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

  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一)重点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二)“城考”指标将“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改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数据来源为环境统计。

  (三)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仍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内容包括: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按规定的监测频次,每次监测浓度均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等。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应该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即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以国家环保总局的文件规定为准。

  (四)监测频次

  环境统计有规定的按照环统规定,环统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重点工业企业:至少半年1次,2次/年

  2、如属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每季度1次,4次/年

  3、如省里有规定,按省里的要求进行,但不得低于上述两条的要求

  (五)监测项目:

  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的要求进行

  (六)其他说明:

  1、一个企业有多个排污口,主要排污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废气和废水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3、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地级以上城市按本指标考核,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该指标考核上一年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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