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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二)点位认证

  重点城市点位由总局认证,其他城市由上一级环保局参照以下要求认证:

  1、按市区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功能考核,同一类功能水体选择相对较大的水体考核;

  2、在例行监测断面中选择考核断面;优先选择国控断面,依次为省控断面、市控断面。

  (三)市区无劣Ⅴ类水体的考核办法

  模范城市考核此项内容。对市区内其他水体(非“城考”水体)需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数据以说明其现状水质类别:

  1、如该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2、如该水体未有上述断面,但已划定功能,应增加监测,提供考核前一年监测结果(至少2次/年,上、下半年各一次);

  3、未划功能的小河流应无黑臭现象。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无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无

环境建设

  一、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一)只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不包括生态示范区、特种林木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等。

  (二)自然保护区只包括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所有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建立均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如环保局或林业局等)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可纳入统计。

  (三)海域自然保护区可纳入统计,但分母也应包括海域面积。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该指标由城市建设部门提供,指标解释完全同城市建设部门的解释(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建综〔2001〕255号),如国家建设部修改指标解释,则按最新要求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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