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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API指数≤100的天数超过全年天数85%的城市,如年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要求近三年的年均值必须逐年下降。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城考”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 ”环函〔2005〕47号)项目和频次进行监测。

  (二)模范城市除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外,还要进行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

  1、第一次要做全分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的所有项目),检出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2、地下水不做有机物分析,但还应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表1的所有项目(除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监测的项目),检出的项目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3、第一次全分析时,有机物和重金属监测结果可由其他部门提供,以后检出项目的日常监测结果要由环保部门监测。

  4、2007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模范城市均应提供有机物或重金属监测结果。

  (三)评价方法

  1、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评价方法修改为“单因子评价”,即一项不达标即为该月水质不达标。

  2、所有项目均参加评价,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

  3、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划、法规、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等。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执行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十五”期间认证的点位,以后按下列功能评价:

  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 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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