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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分配[2006]243号)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央企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四技”收入)和业余设计奖,对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调动科研设计人员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企业计提标准不规范、提取金额较大等。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渠道,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现就中央企业(含子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管理(试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有关政策规范计提的中央企业,可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中将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要求,经国资委核定后,企业可申请将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以后年度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不再另行计提。

  纳入工资总额的计提部分应向从事创新劳动的科研设计人员分配,提高科研设计人员的收入水平,并应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强化内部分配的激励功能。

  二、对暂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严格按政策规定规范计提

  对暂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仍需单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近三年(2003-2005年)的提取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与核定的工资总额一并计算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在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制订有关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审核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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