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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非法转让、出卖广告经营许可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现就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问题做如下规定:
  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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