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