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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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