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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等
 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在我国原已绝迹的卖淫嫖娼活动又沉渣泛起;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丑恶现象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而且还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性病的传播,直接危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严厉打击这一犯罪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现就加强对旅店业等行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经营场所等条件组织或纵容卖淫嫖娼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业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点行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一)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用于接待住宿的经营场所);
  (二)公共娱乐业(包括舞厅、歌厅、卡拉OK厅、酒吧、影剧院、录像放映点以及附设于宾馆、饭店的上述开展娱乐活动的场所);
  (三)出租汽车营运业;
  (四)饮食服务业;
  (五)理发美容业;
  (六)其他有关服务性行业(包括按摩服务、健身服务、桑那浴服务等有关的服务行业)。
  二、对上述行业的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申请增加与上述行业有关的经营服务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批登记。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者,必须坚决取缔。对擅自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与上述行业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严禁将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承包、租赁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经营,只允许承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经营,但承包方或承租方,必须与发包方或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经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后,到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承包方或承租方一律不得再行转包或转租给其他企业经营。
  严禁从事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将自己经营的旅店、饮食店、咖啡厅、娱乐场所承包、租赁给其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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