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检查核对各台站报送的数据,发现未进行预处理的数据应立即通知该台站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台网中心。
  第二十九条 每天15:00前按规定将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报送到全国前兆台网中心和共享数据的邻省台网中心。并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所有数据及配置参数和台站观测日志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每个月将数据库备份。
  第三十条 台网中心应建立两套地震前兆数据库:原始前兆数据库和共享前兆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原始前兆数据库存放数字化前兆台站未经预处理的前兆数据及配置参数和台站观测日志;原始前兆数据库中的数据供台网管理人员、仪器维修人员、学科组和预报人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共享前兆数据库存放经过预处理的数据、台站观测日志和模拟观测数据。共享前兆数据库中的数据供分析预报人员直接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两套数据库具有相同的库表结构,两套数据库的库表结构应严格按约定建立,数据入库由有权限的台网值班人员操作,严禁直接在数据库中修改数据。
  第三十四条 数据库的使用应设置权限,除数据库管理人员外,不能对他人授予数据库的写操作权限。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做好其它地震前兆数据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数据使用者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八章 台网软、硬件检查维护

  第三十六条 台网中心根据观测曲线形态和通信情况,判断台站前兆仪器和公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台站联系落实,并在当天通知仪器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同时将台网运行维护情况如实登记在工作日志上,确保前兆台网运行的安全、连续、可靠。
  第三十七条 按照规定填写所承担直接管理的台站工作日志和台站观测日志。
  第三十八条 台网中心工作日志记录台网中心每天的工作过程,主要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汇集及数据转换情况;数据整理情况;数据质量监控情况;数据入库情况;数据备份情况;仪器标定调零情况;台网软、硬件检查维护情况等。由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填写。台网中心工作日志格式由各台网中心自行设计。

第九章 台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台网中心按规定对所属台站进行质量评比,并推荐参加全国台站观测质量评比的参评台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