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二十条 不明原因导致观测数据出现的经常性的明显干扰、大量突跳及其它非正常形态的情况,台站应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仪器维修人员协助检查处理,并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六章 编写报送台站日志

  第二十一条 台站日志包括:台站工作日志和台站观测日志,台站工作日志应包含台站观测日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台站工作日志用日志本记录,在台站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 前兆仪器的运行状况、数字化公用设备的运行状况、其他与观测相关的设备运行状况(电源、计算机、打印机、避雷设备等);
  1、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备份情况;
  2、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3、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4、仪器钟差和对时;
  5、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6、天气情况;
  7、主要干扰源的调查;
  8、本台站与观测相关的活动;
  9、上级交办的工作;
  10、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台站工作日志格式由省级地震监测管理部门和省级前兆台网中心统一制订,或授权台站自行制订。台站工作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并签字,台长应定期或随时检查台站工作日志的填写情况,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台站观测日志为电子文档,使用前兆台站数据服务软件按统一格式填写、入库并上报。台站观测日志记录与观测密切相关的所有事件,包括仪器工作状态检查,仪器维修、更新、标定、调零,数据转换参数的变化情况,干扰源的调查识别等;台站观测日志按事件逐条记录,每条记录包括该事件产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时间、事件类型、事件名称、事件属性、填写人员、事件产生原因说明、处理结果说明等。台站观测日志属于台站工作日志的重要部分。台站观测日志必须与对应的台站工作日志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台站观测日志每天一份与观测数据一起报送到省局前兆台网中心。

第七章 台网中心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应明确自己承担直接管理的有人职守台站和无人职守台站。对于直接管理的台站应按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由台网中心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