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6日)废止

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中震测函[2003]95号 2003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确保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安全、连续和可靠运转,提高数字化资料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是指采用数字化前兆观测仪器和数据传输系统实现自动观测的地震前兆台站和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组成的地震前兆观测系统。
  第三条 省(市、自治区)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中心(以下简称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所属前兆台站地震前兆数据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入库及数据库管理备份;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为各级台网管理部门、邻省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或交换观测数据;协助本省监测管理部门作好台站仪器设备备份,以及前兆台网运行状态监控维护及维修。
  第四条 前兆台站负责本台站及其子台的仪器维护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入库;完成台网中心要求的数据文件、参数文件、台站观测日志的报送任务;按各学科要求做好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 台站观测数据收取与数据转换

  第五条 每天收数之前台站值班人员要用GPS给收数计算机的时钟对时;
  第六条 地震前兆台站值班人员每天8:00之前收取本台站昨天的观测数据,收取各数字化前兆子台昨天的观测数据,并完成数据转换。
  第七条 检查收取的ORG文件和转换后的原始前兆数据文件,对缺少的ORG文件或有疑问的ORG文件要补收,对未转换的原始文件进行补充转换。对未收到的ORG文件查明原因,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八条 检查台站各前兆仪器时钟,对本台站的前兆仪器时钟钟差超过30秒者进行校时。对所属子台或无人职守子台的前兆仪器时钟钟差超过30秒者进行校时,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