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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6]148号 1996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我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1990年11月,90新出图字第1505号〕和《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新出图〔1992〕1109号)下达以来,台港澳文学图书的出版在整体上较为有序,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图书市场。但近一段时期,一些出版社不考虑图书出版的品种结构,超量安排港台作品,把某些作家作品抬高到不恰当的地位;一些非文艺专业出版社,也超分工争出港台文学作品,应该专题报批的未履行报批手续;还有的出版社审稿不严,致使个别作品存在政治问题,或有淫秽色情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质量,使台、港、澳文学图书出版健康有序地发展,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根据目前的出版状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和翻印台、港、澳文学图书,必须履行专题报批手续。地方出版社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并提出具体意见后,连同审读报告一起报我署审批;部委所属出版社经各自主管部门审读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我署审批。
  二、严格执行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非文学专业出版社和没有文学图书出版权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
  三、从严控制出版台、港、澳作家多卷、多品种的作品集、文集、全集等。
  四、严禁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并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及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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