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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5月19日 发改办价格(2004)777号)


外交部办公厅:

  转来《关于咨询哈尔巴岭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函》(办亚函〔2004〕1055号)收悉。经商建设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统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涉及化学武器回收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统,可在石化工程专业调整系统和核化工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之间选取。考虑到此项工程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可在接近核化工工程的区间选取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统,调整系数具体值的确定由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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