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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建立节能建筑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二)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设施节能改造

  1.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融资机制和节能服务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制。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改造试点工作。节能改造应和当地旧城改造、“平改坡”等结合起来;供热计量改造要与围护结构等的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节能改造工作,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好关。

  (三)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

  2.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

  3.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4.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定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六、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节约资源工作

  建设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的认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节约资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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