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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五)要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要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抄表到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制定计量系统改造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现计量计价制度。

  (六)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七)研究制定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不断完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水资源;各级财政要支持节水器具的推广,将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动供热体制改革,提高建筑能效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全面贯彻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

  1.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最迟应于2005年初、地级城市最迟应于2005年底、其他城市最迟应于2006年实现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大城市要率先实施节能率达65%的地方节能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城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地方法规为主、行政规章为辅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建筑节能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加紧制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标准图集,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本地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及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4.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节能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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