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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四、运用经济杠杆,推进水资源的开源节流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的调控力度,严格限制地下水的开发使用。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数,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数。要切实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为城市节水技术、设施的建设和推广运用提供资金保障。

  (二)要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各地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水质改善、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强化节水、生活用水消费意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要尽快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中,要优先考虑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状况,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切实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为促进污水资源化奠定基础。

  (四)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缺水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核定,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适时对部分行业制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规定,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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