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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
 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贷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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