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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市场供销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市场
 供销价格管理的通知
 (〔1991〕价农字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由于对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和市场管理缺乏统一领导和管理措施,在市场销售价格和经营方面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主要是作价办法不一,主渠道作用减弱,经营中的非法活动时有发生。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计价原则,对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和经营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作价办法
  凡没有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国产木材、进口木材(包括锯材、胶合板),其市场供销价格所有经营单位必须按下列公式制定:
  供应价格=(进货价格+运杂费)/(1-综合差率)
  零售价格=供应价格×(1+供零差率)
  其中:1、进货价格为购进合同中标定的价格;进口木材的进货价格指合同价格(包括货价和到达口岸前的一切费用),加上关税、工商税、港杂费等及预支货款的利息。
  2、运杂费为直达到货的实际运杂费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物资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
  3、综合差率包括:仓储费率,管理费率,利息率,税率和利润率。最高综合差率原木为24%,锯材为23%,胶合板为10%。
  4、供零差率为15%。
  二、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1、木材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公式和差率核定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2、木材经营企业经营非统配木材可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差率内浮动其供销价格。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规定的差率时,经省级物价部门严格审核后对确需突破规定差率的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3、同一市场有两道以上经营环节的,企业之间要在规定的差率水平内合理分配,必要时由当地物价部门协调规定。为了搞活物资流通,鼓励系统内部就场、港、站、库直达调拨。异地系统内部调拨扣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综合差率水平内,由供货方、接货方根据各自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统配木材关于内部调拨扣率的规定,双方协商,合理分配。
  接货方按以下公式作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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