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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财预[2003]56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 亿元,其中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额 亿元。

  各地要将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严禁用于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一旦发现挪用资金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将酌情扣减下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除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外,省级、市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力求公平、公正,并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县、乡财政按要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和市级财政不得截留,要全部分配落实到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且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老革命根据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从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地方财力中另行安排资金,增加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各地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必须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单独列出,具体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法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为群众办实事,帮助革命老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各地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位后,要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上报我部。

  附件:
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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