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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为引进战略投资者目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银董[2005]29号)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若干事项的请示》(中银上市[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17,941,778, 009元人民币。
  二、同意你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941,778,009元。”
  (二)第十五条全文修改为:“本行的股份总额为217,941,778,009股,本行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三)第十七条全文修改为:“本行发起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7,941,778,009股,其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74,128,718,217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79.90%;RBS China Investments S.d.à.r.1.持有20,942,736,236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9.61%;亚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Asia Financial Holdings Pte.Ltd,)持有10,471,368,118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4.80%;瑞士银行集团 (UBS AG)持有3,377,860,684股,约占本行总股水的1.55%;亚洲开发银行持有506,679,102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0.2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8,514,415,652股,约占本行总股本的3. 91%。 ”
  (四)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即指由董事以书面形式传签决议的方式)作出决议。
  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上述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五)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第四款:“董事会会议可以召开现场会议,亦可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召开,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三、你行应持此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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