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
公约采用了排除方法对货物的范围做了规定(见
公约第
二、
三条)。凡不在
公约第
二、
三条排除的范围内的货物均属
公约适用范围。
三、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
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四、中国和匈牙利之间的协定贸易虽属货物买卖,但目前不适用
公约,仍适用中国与匈牙利1962年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
五、公约对合同对立的程序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公司的习惯做法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请各公司注意。
各省经贸厅(委、局)和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及时认真组织外经贸干部学习研究
公约。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请商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直接向经贸部条法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