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公约采用了排除方法对货物的范围做了规定(见公约三条)。凡不在公约三条排除的范围内的货物均属公约适用范围。

  三、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四、中国和匈牙利之间的协定贸易虽属货物买卖,但目前不适用公约,仍适用中国与匈牙利1962年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

  五、公约对合同对立的程序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公司的习惯做法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请各公司注意。
  各省经贸厅(委、局)和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及时认真组织外经贸干部学习研究公约。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请商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直接向经贸部条法局反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1210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