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87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核准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鉴于参加
公约的国家已经超过10个,
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为便于我各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正确执行
公约,现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经参加
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蒙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了
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
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
公约第
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
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
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
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
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
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