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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87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核准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鉴于参加公约的国家已经超过10个,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为便于我各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正确执行公约,现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蒙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了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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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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