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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体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制定了体育场地工(职业编码为4-04-03-02)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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