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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私营企业的私人借款等事项给予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私营企业的私人借款等事项给予公证的复函
(1991年3月26日 [91]司公字第55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沪司公管发字(1990)第38号《关于对私营企业的私人借款等事项给予公证的请示》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集字第058号《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请公证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私人借款等事项给予公证的意见,对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的私营企业的私人借款协议及私营企业投资者撤出股金或生产发展基金等事项,可以给予公证。办理此类公证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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