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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9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公告
(第5号)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为方便计算机软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同登记,国家版权局特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到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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