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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4号 2006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最近个别地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提高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此,总局已分别要求有关地方立即予以纠正。为了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危害性,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执行,不允许违规变通。

  二、对突破税法规定或变通执行税法(包括扩大工效挂钩办法适用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凡税务机关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4月1日前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管理司);凡地方政府越权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5月1日前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管理司)。

  三、总局将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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