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1年3月23日)
鉴于目前物价比较平稳,为进一步促进生产稳定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6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下调。
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社会发行的1至3年期的金融债券利率也相应下调,年利率1年期为8.5%,2年期为9.2%,3年期为10%。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水平,不能高于同期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的20%。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对城乡居民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实行保值。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一)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下调为8.64%;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下调为8.10%。取消3个月期利率档次。
(二)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下调为8.64%;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下调。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0.80%下调为9.72%。
(四)用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
(五)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六)降低优惠贷款利率。
(1)为了加强优惠贷款利率的规范化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把现行的20多项优惠项目划分为四类,各类利率水平相应下调(详见附表四)。
(2)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