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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进行贷前可行性评估审查,除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评估审查外,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种类和用途,重点审查确认下列内容:
  一、中方概况。合营项目符合中方的生产技术特点;经营管理者的素质与合营企业的经营需要相适应;股本金贷款承贷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和有偿债能力的经济实体或经济组织;自有股本投入来源合理、落实;合资前景有利于中方股东的受益和长期发展;股本收益稳定和足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或具有综合还贷能力等。
  二、外商概况。外商资信状况良好。
  三、企业概况。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并备有一定比例的铺底流动资金;企业货款回收及时等。
  四、产品市场。产品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有竞争能力;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其渠道可靠,价格合理;产品出口计划落实,外汇收支平衡等。
  五、技术设备。引进的设备、技术先进、适用,价格合理;国内配套资金和设备落实等。
  六、财务评价。工程建设和投资回收已考虑国际市场和外汇汇率变化的影响,并制定了保全措施;创汇和还款能力可靠等。
  第十四条 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和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银行应直接参与商务谈判和企业规划。对与银行贷款有关的问题,必要时银行有权要求在合营协议、合同、企业章程以及有关的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四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有关贷款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贷款限额
  一、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企业存货的70%,其中活存透支贷款不超过前5个月帐户存款平均余额的15%。
  二、国定资产贷款不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50%。
  三、股本金贷款一般不超过中方股东入股注册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50%。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
  一、借款双方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须由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借款方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文件,有效文字为中文,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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