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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工业流动资金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支持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办理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遵循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计划;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的原则。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
  一、国营、城镇集体、乡(镇)村办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物资供销及其他工业企业;
  二、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联营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集团。
  第五条 企业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营企业还须持有生效的联营协议书;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并按规定向开户行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三、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财产保险和偿还债务的保证措施。
  第六条 贷款发放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
  二、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和不合理占用的贷款落实了切实可行的清理、纠正措施;
  三、借款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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