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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6〕70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及免税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因缴库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现将征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规定,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改为“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二、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免税品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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