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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24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1991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资信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的管理,实现信贷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我国、我行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有关协定,我行与有关部、委签订的《转贷协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外资信贷工作的实践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利用世界银行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办理的农村信贷项目。其它“外资信贷项目”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贷款原则

  第四条 贷款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 贷款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扶贫、科技进步、增加就业和出口创汇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保证按期偿还的原则。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贷款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农业银行配套贷款和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包括现金及投入实物和劳务的折现)三部分构成。贷款前,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不留缺口。

第三章 “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

  第八条 贷款使用范围
  1.种植业项目:包括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有重大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和种植;
  2.养殖业项目:包括畜禽养殖业及水产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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