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1991年4月3日 司发[199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第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第五条 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八条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